矿产资源审批服务指南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1、申报材料
⑴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纸质);
⑵ 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⑶ 储量审批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⑷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原件4份,纸质);
⑸ 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4份,纸质),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⑹ 竞争方式出让的,附采矿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价款缴纳票据(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⑺ 矿区范围图(原件4份,纸质),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⑻ 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原件4份,纸质),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⑼ 地质报告(原件1份,纸质);
⑽ 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4份,纸质);
⑾ 查明储量登记书(原件4份,纸质);
⑿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4份,纸质);
⒀ 镇政府、县政府意见;
⒁ 社会风险性评估报告。
2、办理程序
⑴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大厅窗口初审,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大厅窗当日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⑵ 1.5个工作日内执法大队、开发区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矿管科组织专家对图纸、资料进行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资料有问题受理暂停。
⑶ 0.5个工作日内矿管科科长审核并签署意见。
⑷ 0.5个工作日内分管领导审核。
⑸ 1个工作日内局主要领导审批。
⑹ 0.5个工作日内对划定矿区铁矿写出初审意见报市局,市局审核通过后报省厅审批。
二、采矿权注销
1、申报材料
⑴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⑵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纸质),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⑶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份,纸质),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⑷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纸质);
⑸ 闭坑地质报告及备案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⑹ 关闭矿山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⑺ 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⑻ 概况说明(原件4份,纸质);
⑼ 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原件4份,纸质),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⑽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2、办理程序
⑴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大厅窗口初审,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大厅窗口当日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⑵ 1.5个工作日内执法大队、开发区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矿管科组织专家对图纸、资料进行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资料有问题受理暂停。
⑶ 0.5个工作日内矿管科科长审核并签署意见。
⑷ 0.5个工作日内分管领导审核。
⑸ 1个工作日内局主要领导审批。
⑹ 0.5个工作日内对注销铁矿写出初审意见报市局,市局审核通过后报省厅审批。
三、采矿权延续
1、申报材料
⑴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纸质);
⑵ 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纸质),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⑶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份,纸质),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⑷ 保有资源储量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⑸ 矿山概况说明(原件4份,纸质);
⑹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⑺ 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原件4份,纸质),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⑻ 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证明(复印件4份,纸质);
⑼ 地质环境会审责任表(原件1份,复印件4份,纸质)。
2、办理程序
⑴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大厅窗口初审,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大厅窗口当日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⑵ 1.5个工作日内执法大队、开发区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矿管科组织专家对图纸、资料进行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资料有问题受理暂停。
⑶ 0.5个工作日内矿管科科长审核并签署意见。
⑷ 0.5个工作日内分管领导审核。
⑸ 1个工作日内局主要领导审批。
⑹ 0.5个工作日内对延续铁矿写出初审意见报市局,市局审核通过后报省厅审批。
四、采矿权变更
1、申报材料
⑴ 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纸质),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⑵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份,纸质),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⑶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⑷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安监部门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⑸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⑹ 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⑺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纸质);
⑻ 矿山概况说明(原件4份,纸质);
⑼ 矿区范围图(原件4份,纸质),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⑽ 采矿权价款、补偿费、使用费缴纳证明(复印件4份,纸质);
⑾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评审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⑿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⒀ 地质环境会审责任表(原件1份,纸质)。
2、办理程序
⑴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大厅窗口初审,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大厅窗口当日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⑵ 1.5个工作日内执法大队、开发区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矿管科组织专家对图纸、资料进行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资料有问题受理暂停。
⑶ 0.5个工作日内矿管科科长审核并签署意见。
⑷ 0.5个工作日内分管领导审核。
⑸ 1个工作日内局主要领导审批。
⑹ 0.5个工作日内对变更铁矿写出初审意见报市局,市局审核通过后报省厅审批。
五、采矿权新立
1、申报材料
⑴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纸质);
⑵ 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纸质),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⑶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⑷ 资金、设备及人员等资质证明(原件4份,纸质),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⑸ 有关部门准入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⑹ 新设采矿权申请报告(原件4份,纸质);
⑺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采矿权的,提交采矿权评估、备案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⑻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⑼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评审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⑽ 土地复垦方案及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⑾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⑿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⒀ 地质环境会审责任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⒁ 矿区范围图(原件4份,纸质),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⒂ 社会风险性评估报告。
2、办理程序
⑴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大厅窗口初审,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大厅窗口当日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⑵ 1.5个工作日内执法大队、开发区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矿管科组织专家对图纸、资料进行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资料有问题受理暂停。
⑶ 0.5个工作日内矿管科科长审核并签署意见。
⑷ 0.5个工作日内分管领导审核。
⑸ 1个工作日内局主要领导审批。
⑹ 0.5个工作日内对新立铁矿写出初审意见报市局,市局审核通过后报省厅审批。
六、采矿权转让初审(审批)
(一)转让的条件
1、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5)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需要部分出售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采矿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2.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即采矿权申请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具有与所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条件。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出资人设立的法人,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凡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规定的,不得成为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
3.受让人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采矿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由采矿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评估机构应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案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二)转让的程序
1.采矿权转让的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2)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开采情况等。(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4)争议解决方式。(5)违约责任。
2.向审批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转让申请书。(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4)转让人具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3.审批管理机关审批。矿业权审批机关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采矿权转让主体资格和受让方资质条件。(2)采矿权转让条件和转让人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3)采矿权转让合同的关键条款。(4)采矿权转让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生效。
4.办理变更登记。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