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等)
二、办理依据
(一)《物权法》(2007年国家主席令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通过);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等。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桓台县便民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桓台县张北路1850号)
四、办理条件
拟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森林和林木等定着物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具体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五、申请材料
依照不同业务类型确定申请材料。详见【登记分则】。
注:1.所有材料需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核对(单位资料需加盖公章);无法提交原件核对的,需提交由核发单位确认的复印件;
2.转让方委托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受让方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处置未成年人不动产时,应提交“监护人的申请登记事项不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书面具结保证书。(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动产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4. 提交证件中街路门牌不统一的,应提供不动产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受理人员查验相关材料;
(二)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或应补充的材料;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三)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同业务类型依照不同的收费依据及标准。详见【登记分则】。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桓台县便民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1—8227019。
十、登记分则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