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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2017-04-13     (点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经审核确认,下列市级行政机关和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一、法定行政机关(55个)
  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农业局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淄博市林业局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淄博市审计局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淄博市体育局
  淄博市统计局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淄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淄博市规划局
  淄博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粮食局
  淄博市档案局
  淄博市保密局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淄博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齐鲁石化分局
  淄博市国家安全局
  淄博市邮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淄博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市中心支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3个)
  淄博市文化市场执法局
  淄博市地震局
  淄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淄博市广播电视台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淄博市畜牧兽医局
  淄博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淄博市知识产权局
  淄博市油区工作办公室
  淄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淄博管理处
  淄博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淄博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淄博市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
  淄博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淄博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
  淄博市园林管理局
  淄博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淄博市公路管理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淄博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
  山东省淄博市植物检疫站
  淄博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淄博市水产管理处
  淄博市太河水库管理局
  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处
  淄博市森林公安局
  淄博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淄博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淄博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淄博市纤维纺织产品监督检验所
  淄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淄博市气象局
  山东黄河河务局淄博黄河河务局
  国家统计局淄博调查队
  淄博市水文局
  淄博市烟草专卖局
  淄博市盐务局
  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23个)
  淄博市节能监察支队
  淄博市能源监测中心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
  淄博市建筑管理处
  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淄博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淄博市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处  
  淄博人民公园管理处
  淄博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淄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淄博市水政监察支队
  淄博市引黄供水管理局
  淄博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淄博市环境监察支队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淄博市纤维纺织产品监督检验所
  淄博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淄博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淄博市人防指挥中心
  淄博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淄博市人防监察执法大队)
  淄博市煤炭执法稽查支队
  以上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签订委托书,并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执法,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
  今后,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加新的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其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须经市政府确认、公布。
  2011年7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重新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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