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某村民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5年5月非法占用某村土地720.54平方米建设车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12月23日以桓国土资停字〔2015〕58号和桓国土资改字〔2015〕58号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16年1月22日以桓国土资罚字[2015]58号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20.54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20.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720.54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捌仟零壹拾叁元整(¥18013.00元)。